江苏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推动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成立校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开展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以检查研究生(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研究生,下同)教学活动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为主,并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与建议。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受研究生院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开展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第二章 督导组的机构组成
第四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研究生院择优选聘,报学校审批、聘任。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研究生教育,有较强的责任心,处事公正,善于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过研究生培养或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研究生教育工作经验。
(三)聘任时年龄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进行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每届任期三年,设组长一名。副组长将根据工作需要,报学校批准设立。
第七条 除学校聘任的督导人员外,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自行聘任督导人员,加强本单位研究生教学和培养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督导组的主要职责和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的主要职责:
根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需要,按照“督促检查、了解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建议”的要求,在研究生院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的重点环节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针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和参考建议。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的具体工作包括:
(一)对研究生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包括课程教学内容、教学秩序、教学效果、考核等教学情况的检查评估。
(二)对研究生专题研讨、开题报告、论文阶段汇报、论文答辩等关键环节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进行检查。
(三)检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包括档案管理、成绩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理论研究工作,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如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等,进行专题研究并提供建议。
(五)定期交流在检查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开展讨论,并及时向研究生院和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反馈信息和意见。
(六)每学期结束前,督导组应就本学期督导工作的执行情况、相关工作的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并抄送研究生院。
(七)完成研究生院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充分认识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支持、配合校研究生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在有研究生督导参加的研究生专题研讨、开题报告、论文阶段汇报、论文答辩等活动中,研究生督导有咨询、建议的权利。
第十二条 研究生督导应在本办法的规定下开展工作,尽职尽责。
第十三条 校级研究生督导的薪酬由学校专项拨款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8日起施行。《江苏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江大校〔2008〕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