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大校〔2017〕19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学校设立了企(行)业专家参与研究生教学活动专项经费,支持引导各学科聘请校外专家来校参与研究生教学活动。为规范该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行)业专家参与的研究生教学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两种形式:
(一)受邀开设研究生课程或与校内教师共同讲授研究生课程。
(二)受聘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
第三条 受邀企(行)业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学术行为端正,遵纪守法。
(二)获得硕士、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掌握本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熟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国内外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及前沿。
(四)企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双创计划”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市科技企业家,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省级以上重点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骨干科研服务机构负责人或2013年以来,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社科奖,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主持省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专家或与高校有过实质性产学研合作基地的牵头专家,创业类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五)满足以上条件且具有高校及研究机构工作经历的专家优先邀聘。
第四条 开设(讲授)课程的要求:
(一)开设(讲授)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为专业课,也可以是学科行业发展的前沿专题。
(二) 每名专家到校上课的课时原则上不少于6学时(一般半天安排3学时),开课专家需认真备课,上课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三)开设课程的研究生听课人数至少达到15人或博士研究生听课人数至少达到5人。
第五条 专家聘请及操作流程:
(一)聘请企(行)业专家开设(讲授)研究生课程
1.距课程拟开日期一学期前,学科(学院)将授课专家的基本情况和拟授课程的内容简介等信息填写完整(详见“江苏大学聘请企(行)业专家开设研究生课程申请表”),统计本学院的拟听课研究生人数,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
2.距课程开设两周前,授课专家提交教学日志,开课学院将课程开设的具体日期、地点和确定的听课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培养办。
3.培养办审核后公布拟开设的课程信息,鼓励全校相关学科的研究生积极参与课程学习,并于课程开设三个工作日前将增加的选课研究生名单交开课学院。
4.课程开设时,研究生院组织教育督导或专家进行现场听课,查询课程实施情况。
(二)聘请企(行)业专家参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
1.根据研究生教育的需要,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等教学活动的专家原则上由学校统一遴选、聘任。
2.受学校聘任的企(行)业专家可作为相应学科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的专家组成员参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
3.学位论文开题现场,研究生院将组织教育督导到场旁听,查询论文开题实施情况。
第六条 企(行)业专家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均需按照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划拨企(行)业专家的讲课酬金及论文开题费。课时费暂定为300元/学时,学位论文开题费为100元/生。外地专家来校的长途交通费和住宿费凭票报销,学校不发放差旅补贴,开课学院可酌情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7年5月25日起施行。